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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的资源利用价值问题
添加时间:2021-01-08 浏览次数: 2502

  1.1厨余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指从厨余垃圾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具有法律基础,2020年版新固废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第五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厨余垃圾具有资源化利用的物质基础,含有较高的有机质(10%~20%)和蛋白质、脂肪、糖类等有机营养成分,这些有机质可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有机肥料和沼气、生物柴油、乙醇、氢气等生物能源。

  这里的厨余垃圾指狭义的厨余垃圾,主要包括3条来源:(1)农贸市场产生的食物废料,(2)家庭厨房产生的食物废料和食物残余,(3)公共食堂及餐饮行业的食物废料和食物残余(餐饮垃圾)。农贸市场和家庭厨房产生的厨余垃圾以生料为主,总固和有机质含量分别在20%左右和15%左右;餐饮垃圾的总固含量和有机质在10%左右。

  1.2厨余垃圾的资源利用价值

  厨余垃圾含有一定量的有机质和有机营养分,这是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物质基础。但应看到,厨余垃圾所含的有机质和有机营养分终究较少(一般低于30%),利用这些有机质生产饲料、肥料或生物能源时,存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否经济或厨余垃圾的资源利用价值是否够高的问题。衡量厨余垃圾的资源性要从两方面比较,一是比较厨余垃圾混合到其他生活垃圾中焚烧、填埋处置(即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成本,二是比较一次资源生产的产品的成本。资源化利用厨余垃圾时的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单价不能高于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综合单价,理想情况是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单位成本不高于利用一次资源生产等量产品时的成本,否则,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就是不经济的。

  “资源化利用厨余垃圾时的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单价既不能高于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综合单价”要求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单价低于生活垃圾不分类时焚烧处理的单价。目前,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综合单价低于焚烧处理单价(混合处置的综合单价在150元/吨以内,焚烧处理单价在200元/吨以内),考虑到厨余垃圾分类处理后焚烧处理的收益有所提高,在不抬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综合单价约束下,允许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单价适当高于混合垃圾处理的综合单价,但应低于混合垃圾焚烧处理的单价。

  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理想情况是“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单位成本不高于利用一次资源生产等量产品时的成本”,即不用财政补贴。对于20%TS的农贸市场和家庭厨房产生的厨余垃圾,1t厨余垃圾大概可生产300kg左右有机肥料,市场价在200元左右,或生产120Nm3~160Nm3沼气,市场价在300元左右,即需要将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单位成本控制200元/吨~300元/吨。即使考虑财政补贴(垃圾处理费),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单位成本也应控制在“混合处置综合单价(或略高,但不得高于混合垃圾焚烧单价)与资源产品生产成本之和”之内,即350元/吨~450元/吨(不得高于5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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